<解决日军“慰安妇”问题的全国行动>日本政府以及日本媒体要认真接受日军“慰安妇”诉讼的判决
解决日军“慰安妇”问题的全国行动
日本政府以及日本媒体要认真接受日军“慰安妇”诉讼的判决
1月8日,韩国首尔中央地方法院在12名日军“慰安妇”受害者向日本国提起的要求赔偿损害的诉讼中,对原告的要求全面予以支持,判决被告日本国向受害者每人支付1亿韩元(约合日元950万)。判决后,日本政府以及日本媒体马上发表了贬低此判决的评论和报道。对此,我们要求纠正。
是“国际法上常识上都是不可能的判决”吗?
日本政府认为这次判决“在国际法以及常识上都是不可能的判决”,据说其根据是国际习惯法中有“主权豁免”。但是,关于主权豁免论,早在19世纪就已经有了承认例外的相对主权豁免论,随着国际秩序的变化,不断得到修正,例外也在不断增加。菅首相认为“国际法上的规则是主权国家不受他国法院管辖”,这一认识在21世纪的“国际法上”并不是“常识”了。
这次判决认为“即使成为被告的国家破坏了国际共同体的普遍价值,在其违反人权的行为给受害者造成了严重伤害的情况下,也要豁免作为最终手段而采取的民事诉讼中的法院管辖权,这种解释是不合理的,会导致不当的结果”。由于“在日本以及美国等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但是全部被驳回或者不受理。请求权协定和2015年的日韩协定也没能包括受害者个人的赔偿”,因此受害者们作为最终手段向韩国国内法院提起了诉讼。日军“慰安妇”这一受到重大人权侵害的受害者在向日本的法院诉讼时,因“国家责任豁免”或“除斥期间”而被驳回。用尽了所有手段,最终向韩国的国内法院提起诉讼后,日本政府却提出了“主权豁免”。与旧态依然无视人权的日本政府以及司法不同,直面受害者作为最终手段提起的诉讼、做出了重视人权的判决的韩国司法理应受到称赞。这样的判决必定有助于国际人权的发展,其结果也会反过来影响日本的市民吧。
是“反日判决”吗?
“有反日情绪的判决”(1/8读卖新闻网)这样的评论,完全无视了近年来韩国司法重视人权的判决不仅对日本政府,同样对韩国政府也做出过的事实。
例如,在美军基地村的女性(注)于2014年向韩国政府提起的要求赔偿损害的诉讼中,首尔高等法院做出判决(2018年2月8日),命令韩国政府向所有的117名原告支付因违反人权的不法行为导致的精神损失赔偿。同判决表示“国家把基地村慰安妇的性的自己决定权,甚至由性所象征的原告们的人格,看作是实现国家目的的手段,这违反了对人权的尊重义务”。另外,基地村的女性们对于说她们是“自发的”性交易的论调,认为“既然国家以此为奇货,把基地村慰安妇的性乃至人的尊严作为强化军事同盟或者获得外汇的手段,就应该承认我们遭受了由此造成的精神伤害”,并明确表示,在承认这些女性是国家严重侵犯人权的受害者之后,“自发”还是“强制”这种框架就已无任何意义。
首先我们要认识到,在现在的日本难以想像的这样先进的重视人权的判决,是由韩国司法做出的这一事实。
(注)在美军基地周围强迫性交易的女性们。在当时的行政文件中标注为美军“慰安妇”。
“因为这个判决日韩关系进一步恶化了”吗?
向韩国方面寻求“日韩关系恶化”原因的论调又一次充斥了日本的报道。本来加害国日本没有回答受害者的要求才是“日韩关系恶化”的原因,但是却几乎看不到主张应该找出根本原因,彻底解决问题的报道。原告之一的李玉善在听到胜诉之后说“不高兴”(1/8中央日报)。日本政府和市民应该深刻理解这句话的含义。李玉善老人说:“什么都没有真正地解决。我们犯了什么罪,要这样活下去?”,她还说,“我们的心情只有舒畅了,才是真正地解决了”,“日本应该谢罪。光靠钱是不行的”。
受害者们要求的是日本坦率地承认过去的罪行、明确表示真诚的反省和谢罪。因此,加害国日本要继续表明谢罪和反省,直到受害者们“心情舒畅”。为了改善日韩关系,强迫受害国和受害者让步、放弃的态度跟不反省历史的态度一样,反而会“恶化”日韩关系,应铭记于心。
2021年1月13日
解决日军“慰安妇”问题的全国行动
共同代表 梁 澄子 柴 洋子
<英語>
http://www.restoringhonor1000.info/2021/01/the-japanese-government-and-media.html
<韓国語>
http://www.restoringhonor1000.info/2021/01/blog-post_1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