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決日軍“慰安婦”問題的全國行動>日本政府以及日本媒體要認真接受日軍“慰安婦”訴訟的判決
解決日軍“慰安婦”問題的全國行動
日本政府以及日本媒體要認真接受日軍“慰安婦”訴訟的判決
1月8日,韓國首爾中央地方法院在12名日軍“慰安婦”受害者向日本國提起的要求賠償損害的訴訟中,對原告的要求全麵予以支持,判決被告日本國向受害者每人支付1億韓元(約合日元950萬)。判決後,日本政府以及日本媒體馬上發表了貶低此判決的評論和報道。對此,我們要求糾正。
是“國際法上常識上都是不可能的判決”嗎?
日本政府認為這次判決“在國際法以及常識上都是不可能的判決”,據說其根據是國際習慣法中有“主權豁免”。但是,關於主權豁免論,早在19世紀就已經有了承認例外的相對主權豁免論,隨著國際秩序的變化,不斷得到修正,例外也在不斷增加。菅首相認為“國際法上的規則是主權國家不受他國法院管轄”,這一認識在21世紀的“國際法上”並不是“常識”了。
這次判決認為“即使成為被告的國家破壞了國際共同體的普遍價值,在其違反人權的行為給受害者造成了嚴重傷害的情況下,也要豁免作為最終手段而采取的民事訴訟中的法院管轄權,這種解釋是不合理的,會導致不當的結果”。由於“在日本以及美國等法院提起了民事訴訟,但是全部被駁回或者不受理。請求權協定和2015年的日韓協定也沒能包括受害者個人的賠償”,因此受害者們作為最終手段向韓國國內法院提起了訴訟。日軍“慰安婦”這一受到重大人權侵害的受害者在向日本的法院訴訟時,因“國家責任豁免”或“除斥期間”而被駁回。用盡了所有手段,最終向韓國的國內法院提起訴訟後,日本政府卻提出了“主權豁免”。與舊態依然無視人權的日本政府以及司法不同,直麵受害者作為最終手段提起的訴訟、做出了重視人權的判決的韓國司法理應受到稱讚。這樣的判決必定有助於國際人權的發展,其結果也會反過來影響日本的市民吧。
是“反日判決”嗎?
“有反日情緒的判決”(1/8讀賣新聞網)這樣的評論,完全無視了近年來韓國司法重視人權的判決不僅對日本政府,同樣對韓國政府也做出過的事實。
例如,在美軍基地村的女性(注)於2014年向韓國政府提起的要求賠償損害的訴訟中,首爾高等法院做出判決(2018年2月8日),命令韓國政府向所有的117名原告支付因違反人權的不法行為導致的精神損失賠償。同判決表示“國家把基地村慰安婦的性的自己決定權,甚至由性所象征的原告們的人格,看作是實現國家目的的手段,這違反了對人權的尊重義務”。另外,基地村的女性們對於說她們是“自發的”性交易的論調,認為“既然國家以此為奇貨,把基地村慰安婦的性乃至人的尊嚴作為強化軍事同盟或者獲得外匯的手段,就應該承認我們遭受了由此造成的精神傷害”,並明確表示,在承認這些女性是國家嚴重侵犯人權的受害者之後,“自發”還是“強製”這種框架就已無任何意義。
首先我們要認識到,在現在的日本難以想像的這樣先進的重視人權的判決,是由韓國司法做出的這一事實。
(注)在美軍基地周圍強迫性交易的女性們。在當時的行政文件中標注為美軍“慰安婦”。
“因為這個判決日韓關係進一步惡化了”嗎?
向韓國方麵尋求“日韓關係惡化”原因的論調又一次充斥了日本的報道。本來加害國日本沒有回答受害者的要求才是“日韓關係惡化”的原因,但是卻幾乎看不到主張應該找出根本原因,徹底解決問題的報道。原告之一的李玉善在聽到勝訴之後說“不高興”(1/8中央日報)。日本政府和市民應該深刻理解這句話的含義。李玉善老人說:“什麽都沒有真正地解決。我們犯了什麽罪,要這樣活下去?”,她還說,“我們的心情隻有舒暢了,才是真正地解決了”,“日本應該謝罪。光靠錢是不行的”。
受害者們要求的是日本坦率地承認過去的罪行、明確表示真誠的反省和謝罪。因此,加害國日本要繼續表明謝罪和反省,直到受害者們“心情舒暢”。為了改善日韓關係,強迫受害國和受害者讓步、放棄的態度跟不反省曆史的態度一樣,反而會“惡化”日韓關係,應銘記於心。
2021年1月13日
解決日軍“慰安婦”問題的全國行動
共同代表 梁 澄子 柴 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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